伊利诺斯州联合简易离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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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伊利诺斯州(Illinois)联合简易离婚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联合简易离婚各项程序性要求;
全面掌握联合简易离婚程序所需文件和表格的制作和填写。

【申请注意事项:】
1、 由于以联合简易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协调及配合,请确保您和您的配偶都已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
2、 以联合简易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您与您的配偶都必须放弃从对方配偶处获取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3、 伊利诺斯州联合简易离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年限、子女状况、财产及债务数量等均设定了明确的限制。

相关问答
1. 什么是联合简易离婚(Joint Simplifie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所谓联合简易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离婚以及与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可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自行提起离婚程序并获取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在伊利诺斯州,要适用联合简易离婚程序,当事人双方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如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超过8年,当事人双方没有共同生育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且妻子没有怀孕,等等。
2. 我与配偶刚刚在伊利诺斯州定居,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在该州申请联合简易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您希望在伊利诺斯州通过联合简易离婚程序办理离婚,那么您或您的配偶必须首先在该州连续居住至少满90天,才可向法院提交你们的离婚申请。
3. 如果我们结婚6年,但是有一个两岁的女儿,我可以适用联合简易离婚程序进行离婚吗?
不可以,虽然你们的结婚期限并未超过8年,但是由于你们拥有子女,因此,你们已不再适用联合简易离婚程序。
4. 为什么有些人选择通过联合简易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
与普通离婚程序相比,联合简易离婚程序简捷、方便,其法庭听证会(Hearing)也较为简单,一般可在法庭听证后直接获取法官签署的离婚判决,同时,当事人无需雇用律师也可进行该程序,因此,可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故而较受青睐。
5. 如果我属于高收入者,我还能适用联合简易离婚程序进行离婚吗?
这取决于您的收入的具体数额。伊利诺斯州联合简易离婚程序关于收入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夫妻双方的税前联合总收入数额不得超过$35,000,而且当事人双方各自的税前年收入总额不得超过$20,000。而且,选择适用联合简易离婚程序,您与您的配偶除了满足上述关于收入的条件要求外,还需满足关于结婚期限、子女状况、婚姻财产及债务等方面的要求。
6. 为什么选择联合简易离婚程序需谨慎?
因为选择适用联合简易离婚程序,当事人双方随之应放弃某些特定的权利,如要求对方配偶支付配偶赡养费的权利,要求法庭举行双阶听证会(Bifurcated Hearing)的权利,以及要求法庭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等等。
7. 我与妻子刚刚结婚不到1年,但由于个性不和,我们现在已经协议离婚,请问,如果我们选择适用联合简易离婚程序,我们一定要满足分居2年的要求吗?
如果你们选择适用联合简易离婚程序进行离婚,并且已经就离婚相关的各类事项均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在你们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放弃该法定的分居2年的期限要求的情况下,你们只要分居满6个月,便可向法院提起联合简易离婚程序了。
8. 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联合简易离婚程序恢复我的婚前曾用名?
当然可以,而且在伊利诺斯州的联合简易离婚申请书中就有关于是否需要恢复婚前曾用名的栏位。

直播间图片
第一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法定分居、宣告婚姻无效

离婚、法定分居、和宣告婚姻无效是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不同的途径,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法院在下达判决时,还需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Custody and Visitation)、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以及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等方面的问题。

(一)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

在伊利诺斯州(Illinois),宣告婚姻无效又可用英文表述为“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 of Marriage”。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宣告婚姻并未实际发生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将视为自始不存在,而离婚则是婚姻关系终止于离婚判决下达并生效时。尽管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的结果都可以恢复当事人双方的单身身份(Single Status),使其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被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再婚,而离婚的当事人有时却必须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的一定时间之后才可再婚。

无效婚姻即是指婚姻自始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在伊利诺斯州,法院可基于下列理由而宣告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 当事人一方因心智残缺(Mental Disability)、或在缔结该婚姻时因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不具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或
  •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暴力或胁迫而缔结该婚姻;或
  • 当事人一方性无能,并且在结婚时向对方请求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该情况;或
  • 当事人一方未满18岁,并且没有获得其父母、监护人(Guardian)、或相关司法机构的认可;或
  • 该婚姻为法律所禁止。

被法律禁止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请求法院宣告其无效。那么,在伊利诺斯州,到底哪些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呢?

  • 重婚;
  • 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或亲属关系;
  • 同性婚姻。

对于涉及上述因素的婚姻关系,尽管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但法律同时也对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时间设定了限制性要求:

  • 对于因心智残缺、受酒精或药物影响、或因欺诈、暴力或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应自当事人知道可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之日起的90天内提出;
  • 对于未满18岁且未获父母同意的子女缔结的婚姻,其父母可在该子女年满18岁之前的任何时间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 在重婚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

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少见,而且其一般发生在婚姻持续很短的一段时间之后,短的有几个星期,长的也有几个月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一般很少存在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当宣告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则需要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款来解决这些相关问题。但几乎所有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都需要进行法庭听证(Hearing)。

注意:尽管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却仍应认定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

(二)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法定分居是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开居住生活(Physical Separation),并对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法定分居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它不会恢复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单身身份,所以,夫妻双方并不会因此而获得再婚的权利。

法定分居适用于那些虽不想离婚,但却又无法继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由于宗教原因(Religious Reasons)而无法离婚,但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法定分居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另外,还有些人为了避免社会安全福利、退役军人抚恤金、退休金或其它福利因离婚而丧失,因此而选择法定分居。

在伊利诺斯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感觉存在法定分居的需要时,可向法院提出此项申请。但在提请法定分居之前,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首先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s),即在向法院提交法定分居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在该州连续居住至少90天。

(三)离婚(Divorce或Dissolution of Marriage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合法终止。离婚通常会伴随有婚姻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的授予等问题的解决。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当事人将恢复单身身份,并获得再婚的权利。

但要在伊利诺斯州提起离婚程序,并且希望法院下达的指令或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首先,该州法院应对当事人夫妻双方享有管辖权,对此,当事人至少一方必须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即在向法院提请离婚之前,当事人一方必须在该州连续居住至少90天。


第二节 
离婚

从程序上来说,离婚程序可大致分为两种,即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简易离婚(Simplified Dissolution Procedure)。

(一)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普通离婚程序,又称为正式离婚程序(Formal Dissolution Procedure),即是指需要进行法庭审理才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普通离婚程序大致包括两类:即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和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  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向对方配偶送达了传票和离婚申请之后,如果对方配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书(Response),并针对离婚申请提出了异议,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就离婚相关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该离婚诉讼即为争议性离婚。

争议性离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在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方面的损耗将非常大,他们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地参加法庭听证审理来解决其争端,有时甚至需要雇请律师,而在时间方面就更是无法掌控,有的争议性离婚案件甚至会拖上好几年。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来是争议性的案件,也可能在双方协商(Negotiation)、或进行调解(Mediation)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此时,该离婚程序也便随之变为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程序了。

◆  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最终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那么该离婚案件即属于协议离婚。因此,如果对方配偶在接收到送达的传票与离婚申请之后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书,且没有出席法院听证,即缺席离婚(Default Dissolution),那么即使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书面协议,那么该离婚程序也应认定为是协议离婚程序。

与争议性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可为当事人双方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在与离婚相关各项问题的解决上,当事人也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二)简易离婚程序(Simplified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简易离婚程序,即是指无需经过法庭审理即可获得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与普通离婚程序相比,简易离婚比较简捷、经济,但其使用也存在诸多条件性要求和限制,所以,也并非每个人都可以选择适用该程序,而选择该程序也并非可以满足每个人的要求。

在伊利诺斯州,简易离婚的正式用语为“联合简易离婚”(Joint Simplifie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三)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的比较

虽然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都需要当事人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

  • 简易离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并需双方在公证人或法庭行政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简易离婚联合申请;而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当事人一方便可提起离婚程序。
  • 简易离婚程序不存在传票送达程序,因此,简易离婚程序等候期一般自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离婚之日起计算;而协议离婚程序却需要提请离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因此,等候期一般自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计算。
  • 在简易离婚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须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以及要求法庭指令的权利;而协议离婚程序却没有关于配偶赡养费和法庭指令的此种限制。
  • 因为简易离婚程序中不存在法庭听证或审理,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下达离婚判决后均无权要求法庭进行重审(New Trial)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Appeal);而通过协议离婚程序获得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却可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提起上诉。

美国各州法律均对离婚程序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本书将主要向您介绍伊利诺斯州(Illinois)简易离婚的相关问题。

 

180元人民币 

第二章  伊利诺斯州联合简易离婚概述

第三章  伊利诺斯州联合简易离婚程序

第四章  联合简易离婚所需表格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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